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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 10- 20   苏财规〔202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等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3%、专科在校生总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5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残疾大学生免学费。免除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每生每年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十)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8%、10%和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10%、10%、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6%、8%和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园幼儿总数的8%、10%、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十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40%、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70%的比例给予补助。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