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13〕156号)有效期届满,针对部分单位历史遗留的集资建房出售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凡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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