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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2〕32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医保支持政策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打造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青岛样板”,助力中医药强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中医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逐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按照“有升有降、有增有减”的原则,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分批与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并轨;及时跟进省级出台的价格政策,按省规进一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依据中医医疗服务特点,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二、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现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逐步与国家、省医疗服务项目并轨,不断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省新增价格项目管理规定,支持源于古代经典、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经多年临床实践证明疗效显著的中医临床优势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申报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绿色通道。

三、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

将符合国家或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

案号(山东省内生产企业)或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山东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山东省内销售、且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组织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驻鲁军队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高于挂网价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网上交易。

四、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优势

鼓励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深化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将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机制,支持中药制剂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以及医联(共)体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对经省药监局批准允许在医共体内调剂使用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遴选1-2个区市进行试点,将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共体作为一个医保基金预算单位,进行医保总额付费,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优势,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使用中医药治疗,合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5%。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