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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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环境卫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城镇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环卫工人是“城市美容师”,为城市的干净美丽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环卫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省环卫行业发展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还不适应,特别是大量从事苦脏累险劳动的一线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环卫队伍难以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给予更多的理解关心支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切实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为环卫工人办实事、推动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确保环卫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
(一)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水平。从2011年1月1日起,确保环卫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出勤日应为5~10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照上限给予补贴。
(二)落实环卫工人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政策。要加强对环卫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指导,把环卫行业劳动用工列入监管范围,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所有环卫用工单位都必须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要求,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环卫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便利。鼓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属于事业编制的环卫工人符合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与街道、环卫处(所)等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非事业编制环卫工人,应在属地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聘用在保洁公司的环卫工人,应随保洁公司一起在属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卫工人,其参保前符合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的工龄予以计算缴费年限。
(三)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针对环卫工作特点,环卫用工单位要为所有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后,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环卫用工单位每年要为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要设立环卫职工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工人的补助。
(四)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应当优先安排;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环卫工人,各地应给予一定数额房屋租赁补贴;纳入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环卫工人公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三、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
(一)加快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提高机扫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添置机扫、洒水、高压冲洗等作业车辆,切实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并做好工人转岗培训。
(二)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