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到期失效】
2011-05-01 沪建交联〔2011〕4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规定,2021年6月30日到期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 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 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