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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开创“三区三城”建设新局面提供税收政策服务,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苏州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第三条 企业实际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研究开发项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年度纳税申报等事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范畴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附件2)。
企业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申请,也可以将研究开发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确认。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科技、经信等部门大力宣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报送资料要求等内容,积极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引导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积极辅导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立后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应按项目类别逐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企业当年分别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应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企业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资料的,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前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资料的,报送登记资料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底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跨年度开发的,在首次立项研究开发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资料,以后年度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登记资料。
第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形式发生改变的;
(二)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改变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