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 06- 19              苏财规〔20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09﹞175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及救助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财务行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09﹞175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对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受害人家庭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负责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负责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救助基金的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将救助基金各种来源资金及时入账,明细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有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限额内的资金垫付和困难补助。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实行周转金报账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拨付周转金到基金管理人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垫付和救助支出。基金管理人在周转金额度内按规定进行垫付和补助,当账户余额低于周转金额度的30%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予以补足。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审批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限额为,单人垫付金额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
第十条  对限额以内的申请,符合救助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结束后3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向医疗或殡葬机构划出;对超限额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定。
第十一条  对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层网点受理、审核受害人的垫付及救助申请时,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开设的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利息按年度缴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类别加盖财务印鉴章后,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救助基金垫付明细情况。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人每季的垫付明细,对已拨的救助基金周转金进行冲销,并作基金支出处理。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