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浙农渔发〔20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3年我省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一)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其他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伏休期间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六)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七)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