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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我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奖励方式

对符合奖励对象的个人核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凭荣誉证享受我省无偿献血者奖励政策。

三、奖励内容

(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二)免门票游览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鼓励非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把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政策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无偿献血者能够便利、快捷地享受奖励政策。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奖励政策落实落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市制作发放《山东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和生成电子荣誉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相关部门抓好具体奖励政策落实;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做好有关经费保障;省大数据局配合做好平台和技术支撑。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无偿献血奖励政策,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和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无偿献血。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打印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时间:2023-04-25


一、制定背景

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血液正常供应的关键。实施无偿献血奖励政策对提升献血者的满意度、获得感,营造献血光荣的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要求“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激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事业,我省借鉴已经实施无偿献血者“三免”政策的省市经验,在充分调研评估基础上,并广泛征求了无偿献血者、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奖励政策主要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励内容。

(一)奖励对象。包括三类人员,在我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