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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有关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有关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财税〔2022〕20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股权变更“先完税后变更”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以税务机关推送的完税信息作为个人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前提。

二、办理流程

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加强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自然人股权变更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自然人股权变更首先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式智能申报完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完税信息自动传输至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电子完税信息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系统自动回传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自主完成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三、相关工作要求

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好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