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第四条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
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第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附件2)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附件3),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条 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底前,幼儿园将上一年度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按实际受助儿童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