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津财综〔2014〕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分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不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今年土地出让收支审计情况看,部分区县仍存在未纳入预算管理、设置过渡性账户、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先征后返、未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我市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目前仍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区县,必须立即纠正,于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专户,将滞留在财政专户或国库其他账户的资金全部缴入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真实反映财政收支,坚决杜绝在财政专户中坐收坐支土地出让金或在往来款项中核算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区县应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经催缴无效的,报市、区县政府批准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执行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定金作为政府净收益上缴同级国库。撤销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专户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同级国库,不得超时滞留。严禁各区县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制定涉及上述问题的区域政策,要于年底前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
三、严格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教育、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各区县应加强土地整理成本控制,按照市政府《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