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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2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9月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9〕90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9〕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国资委负责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分级负担:

  (一)中央驻鲁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其中,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由财政部参照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各地无需申报。

  (二)省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

  (三)对接收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各地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