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规〔201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发现违规行为,纠正违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依规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质疑提出、接收和答复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市财政部门已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格式文本,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发布,相关供应商可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之日或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供应商送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应当办理签收手续,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质疑,授权内容和范围应当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并逐一回应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作为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可以采取邮寄或直接送交质疑供应商代理人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投诉提出、受理和处理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市财政部门已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格式文本,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发布,相关供应商可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