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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2〕10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2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0〕20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开展行业调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调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含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而开展的专业调查。

因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死亡不适用本办法。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认定需由公安、医疗和气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条(调查原则)行业调查坚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出具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行业调查应同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追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及非交通类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区建设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无证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行业调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第六条(监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区管项目应当同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报告。

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以及死亡人员信息等;

2.参建方信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

第三章 行业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行业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成立行业调查组。

调查组由项目监督机构同级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组长由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事故项目为重大工程的,调查组邀请相应层级的重大办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职责)行业调查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提出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相关单位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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