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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积极推进“诚信福州”建设,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质量诚信意识,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2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3〕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推进,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制、严格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让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质量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政府部门协同推进、企业诚信自律、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质量诚信体系。逐步形成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分类监管有力、失信惩戒有效的质量诚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质量诚信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信誉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社会质量诚信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市质量强市办(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以及以商品条码为溯源手段的预包装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我市企业和预包装产品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2.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粮食、食药监、海关、商贸、科技、经委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要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共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质量信用信息,提供网上查询。

  (二)强化质量信用信息监管运用

  3.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质监、检验检疫、农业、食药监等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GB/T 23791-2009)以及日常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质量信用信息等,对本监管领域企业质量信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质量信用等级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约谈、预警或黄牌警告。将质量信用与日常监管和服务有机结合,不断提升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水平和成效。

  4.实行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质监、检验检疫、农业、食药监等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监管领域制定和实行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及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纳入“黑名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和曝光,采取严厉措施加强“黑名单”企业监管,综合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加大惩治力度。

  5.建立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农业、食药监、经委、粮食、科技、商贸、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在行政许可、评先评奖、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粮食储备、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银行授信、上市融资、资金政策、信用担保、通关便利、社会宣传等方面,优先支持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质量标杆等质量荣誉的质量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