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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

  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

  (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卫生厅负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省卫生厅等部门委托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及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基地认定、培训过程指导和培训对象考核等工作,并做好住院医师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三、 培训基地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三)各培训基地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培训基地按下达的计划数组织招收,并将招取结果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培训、考核

  (一)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性病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7个普通专科设置培训基地。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参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按照《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以临床实践能力训练为主。

  (三)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四)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