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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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规范安置房产权办理,区分以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等房屋的产权,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同时方便权属人(个人)对安置房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经研究,现就我市安置房产权办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个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其用地按市政府颁布的土地收费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栏填写为“出让”或“有偿使用”,附注栏注记为“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