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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台资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台资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2〕2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另行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2年 6月 30日 。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7号)的有关精神,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支持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涉台交易市场平台、台资促进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加快发展,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招商环境,并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着重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方式和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方式和条件
(一)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综合考核奖励。
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台商专业园区(不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立激励考核机制。根据台商园区上一年度税收增长、新引进台资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因素分配法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台商园区定向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引进台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用于引进台资工作经费补助不超过30%。
(二)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提高税利,对各地台资企业中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较好、发展较快、上年度对地方财税贡献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列入奖励评选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沿海地市最低为1000万元、山区地市最低为300万元。
2.引导台资企业将出口退税资金更多投向于技术提升、自主创新、品牌打造等方面,对上年度出口达到一定规模、自主研发成效突出、研发费用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占出口退税资金比例较大的台资生产型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涉台专业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台资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发展完善等。
1.对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涉台专业交易市场平台(如国台办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升级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促进涉台交易市场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扩大台资规模,带动闽台贸易额增长。
2.支持促进台商投资、服务台商的各类社会团体机构(如台商协会等)加快自身发展完善,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的台资项目、服务台商创业投资生活等成效突出的社会团体机构给予补助。
3.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临时性特殊困难、应对闽台经贸交流合作发展中的突发因素等,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台商园区奖励资金。
1.台商园区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台商园区奖励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当年及上一年度的税收收入、实际利用台资等指标的相关部门认定证明。其中税收收入应提供园区财政决算年报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实际利用台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到资证明。
2.台商园区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上报,经设区市财政局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台商园区申报的材料审核后,按税收收入占70%、实际利用台资占30%,各项指标中增量占60%、增幅占40%,综合评价台商园区发展情况,作为资金奖励依据。2012年先对园区2011年的两项指标存量进行考核。
(二)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
1.申请地方财税贡献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台资企业主要发展情况介绍;
(2)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应列明各税种实际缴纳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2.申请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台资企业主要发展情况和出口情况;
(2)企业将出口退税资金投向于技术提升、自主创新、品牌打造等方面的情况介绍;
(3)自主创新研发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4)研发投入的主要费用凭证;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3.地方财税贡献奖励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奖励由当地财政组织申报,经各设区市财政局初审,筛选推荐出本地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其中:申请地方财税贡献奖励原则上福州、泉州、漳州每个地市不超过6家、其他每个地市(含平潭)不超过3家;申请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奖励福州、泉州、漳州每个地市不超过3家、其他每个地市不超过(含平潭)2家。
4.省财政根据各地申报推荐情况和资金盘子,经评选审核、综合平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每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涉台交易市场平台、台资促进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补助资金。
1.涉台交易市场平台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涉台交易市场平台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2)当年及上一年度的贸易额、入驻企业数量、实际利用内外资、当地政府投入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台资促进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受推荐的台资促进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基本情况和书面申请报告;
(2)在引进台资、促进台资发展、服务台商创业生活等方面工作情况、成效、特色等事迹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