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政〔1998〕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颁布执行以来,各地集资建房的行为得到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
通知》)出台,《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通知》精神不相符,为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集资建房的工作,根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