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条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1〕3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十条》《模板支架安全管理十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十条》《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十条》《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模板支架安全管理十条><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的通知》(济建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十条
一、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其专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开展基坑监测。
二、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基坑工程施工,严禁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
三、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核实施工现场及基坑开挖和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基本情况,如与设计条件不符,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经审批或通过专家论证的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专家论证后的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深基坑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施工进行专项监理。
四、基坑土方开挖应分层分段、先撑后挖,严禁超前、超深开挖,下层土方开挖严禁碰撞上层支护结构,放坡坡率及挖土深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对采用预应力锚索的支护结构,应在锚索施加预应力后,方可下挖土方;对土钉墙、复合土钉墙及喷锚支护,应在土钉、锚杆、混凝土面层等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下挖土方。
五、基坑周边应设置限载警示标牌并做好临边防护,严禁超载;出土坡道处应有安全支护措施。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基坑坡顶设置挡水台,基坑顶部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地面硬化,严禁地表水渗入、冲刷基坑坡体;应做好地下管线防渗漏、洗车台防渗、雨季防汛等应急措施;降雨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及时截水疏导,排除积水;基坑底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坑。
七、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同时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监测资料并提供监测结论;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预警;停工期间监测单位应继续进行监测;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应当加密监测频率;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指定专人在支护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每天对基坑周边进行安全巡视。
八、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对基坑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若出现开裂、塌方等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不得冒险作业,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基坑满足安全要求前严禁恢复施工。
九、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检测,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基坑验收,若基坑超出设计使用期限,应及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超期使用。
十、基坑开挖至坑底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具备条件后,地下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间应严格按照规范或设计要求的质量及时回填;按要求需拆除支护结构的,未达到支护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基坑防护栏杆上)
模板支架安全管理十条
一、模板支架宜采用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模板支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附图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立杆定位图、剪刀撑布置图、浇筑顺序图、拆除顺序图、变形监测图等,复杂工程宜增加模板支架的BIM模型图。
二、模板支架搭设前,应根据立杆定位图进行立杆定位。模板支架纵横向水平杆端部必须与墙柱梁顶紧顶牢、拉紧拉牢。模板支架必须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拉结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6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竖向每步距进行拉结,在无结构柱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连接。
三、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严禁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应先浇筑柱、墙等竖向结构混凝土,待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再浇筑梁、板水平结构混凝土。浇筑该类结构混凝土时,其输送设备宜使用汽车泵,不宜使用拖式泵或车载泵。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模板支架内部。
四、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发混凝土浇捣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浇筑混凝土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值班,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理,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进出场报备制度。
五、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应采用梁板结构,覆土顶板严禁使用无梁楼盖。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前,应竖立回填土厚度标尺,设立厚度警戒线,覆土厚度严禁超过园林绿化设计厚度,且不得超过结构设计承载要求。严禁在地下车库覆土顶板上违规使用大型机械超载施工。地下车库非覆土层楼板若采用模壳施工,应使用阻燃型模壳。
六、厚度超过800mm底板施工时,上下层钢筋之间应设置防止钢筋坍塌的支撑结构,支撑结构应进行计算,且顶部水平钢筋上严禁堆放钢筋或其他荷载。地下管廊、挡土墙施工时,应有防止竖向钢筋倒塌措施。
七、梁底端部立杆距柱、墙距离不大于300mm。模板支架立杆顶部必须设置可调托撑。扣件式模板支架可调托撑伸出立杆顶端长度应小于200mm,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500mm。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可调托撑伸出立杆顶端长度应小于400mm,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mm。
八、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搭设时:应由专业队伍搭设,搭设时应用锤子敲击连接盘插销顶面,确保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承插型盘扣式高大模板支架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最顶层应比标准步距缩小1个盘扣间距,竖向斜杆间隔不得大于2跨,标准型立杆轴力设计值大于25kN时不得大于1跨。
九、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时:截面高度小于400mm的梁下,宜设置立杆,截面高度大于400mm的梁下,必须设置立杆。梁底每根立杆承担的混凝土体积不得超过0.24m3。纵、横向水平杆均扣在立杆上。主节点处不得缺少纵横向水平杆。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立杆间距不应超过1.2×1.2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立杆间距不得超过0.9×0.9m。
十、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高度超过20m时,在最顶两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模板支架现场)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十条
一、办公区、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作业区内严禁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设门禁,并有效使用。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二、新入场作业人员应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取得作业区门禁出入许可和安全帽、安全带、反光背心、护目镜、手套等劳保用品和专业工具包后,方可进入作业区。
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坠落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严禁人员进入隔离区内。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层周围应设置高度1.5m水平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攀爬钢结构柱时,应在柱上设置“安全绳+止坠器”或“速差防坠器”。
四、脚手架搭设时应超出作业面不少于1.5m。不得在脚手架安全立网外搭设悬挑式水平硬防护棚,可在脚手架安全立网外搭设悬挑式水平安全平网。
五、施工层合模后,首先应对模板面各类洞口进行防护,然后再实施其他作业,可采用定型化或水平兜网防护。短边边长250~1500mm的水平洞口,在砼浇筑前应预置单层双向钢筋网片封堵,钢筋网格间距不大于150mm,待模板拆除后,及时对钢筋网片水平洞口进行盖板覆盖或定型化防护。短边长度大于或等于1500mm的水平洞口,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六、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操作平台应具有上人爬梯,并应在作业面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使用工况下必须设置防倾覆措施。
七、悬挑式操作平台下方坠落半径内,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提示牌,严禁任何人进入隔离区内。悬挑式操作平台严禁设在人行道上方。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严禁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外侧应略高于内侧。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钢丝绳夹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悬挑式操作平台临空三面应设倾角30°、宽度1.8m的防漏安全兜网。
八、临边防护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 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 mm。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防护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停层平台两侧应采用硬质材料防护封闭。
九、脚手架搭拆、悬空作业、钢结构屋面施工等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作业区域,应设置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或采用配重式坠落防护锚固系统作为安全带吊点。钢结构网架作业时,作业层下方应设置安全平网等防坠措施。
十、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临边、洞口、电梯井口等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光线不足区域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各类井道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现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
一、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二、安拆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升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机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在每次安拆、加节、附着前,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四、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时,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必须全部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五、安拆、加节、附着、维修、保养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警戒线。2.在施工升降机上悬挂“安拆维保 严禁使用”红色警示牌(高400mm×宽600mm红底白字)。3.安拆、维修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锁上三道锁:开关箱锁、围栏门锁、操作电锁。4.安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各设1人,专人看守,严禁任何人开启施工升降机,监理单位设专人旁站监理全过程,并留存照片归档。
六、非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4.5m,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
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7.5m,且专职机管员和司机必须每日对悬臂端标准节螺母进行检查、拍照和记录,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屋面施工期间有条件的项目应在花架梁等结构上安装附墙架,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
七、严禁滚轮、背轮、齿轮间隙过大或过小或脱落。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应每日检查防脱齿安全挡块、背轮、滚轮、螺栓螺母是否缺失以及齿轮齿条啮合情况。司机、专职机管员拍照并打印,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八、高强螺栓连接时,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最顶端的1节标准节应去掉齿条,并以醒目颜色区分。施工升降机检测、验收合格,应悬挂“验收合格 允许使用”标识牌(高400mm×宽600mm绿底白字)。
九、施工升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层门插销设置在升降机侧,只能从升降机侧打开。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指纹+人脸”识别系统,并有效使用。司机下班或离开轿厢时,必须将轿厢降到地面,锁上开关箱锁、围栏门锁、操作电锁,钥匙必须专人保管。
十、轿厢内应安装监控设备,用于监控司机操作行为及轿厢内人数。监控设备应具备人数清点及超载报警功能,当人数超过9人、重量超载以及载物时超过2人,该装置应进行声光报警并停止运行。视频应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升降机围栏上)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一、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严禁使用额定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已在济南市备案的除外)。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并有效使用。塔式起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二、安拆、加节、附着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三、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指纹+人脸”司机识别装置、黑匣子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加装的新装置不能改变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视频监控装置应满足:1.应在起重臂、司机室、平衡臂主卷扬机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用以监控吊装、司机及主卷扬机。司机室应安装高清显示屏,视频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2.安拆、加降节时,安拆单位应全程录像(含: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套架、附着安拆全过程;力矩限制器调试全过程等。其中,顶升时必须全程对顶升横梁、下回转支座处录像)。市住建局每季度末组织专家对安拆、加降节视频进行抽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抽查。
四、安装顶升套架时应防止套架坠落:1.套架的安装及与下支座的连接,应在安装完3节标准节及上下支座后,在塔机最小安装高度时进行。2.吊装套架套入塔身时,套架上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必须将套架换步卡板伸出,防止套架意外滑落。3.应统一指挥、观察到位,防止套架与下支座连接耳板顶撞。4.套架安装完,方可安装塔帽、平衡臂、起重臂。
五、顶升时必须做到:1.下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处的四角螺栓或销轴必须全部连接可靠,顶升全过程严禁拆卸。2.顶升横梁端部防脱保险应锁定完好,否则严禁伸出液压油缸。3.顶升换步作业时,应将两侧的换步卡板正确放置在标准节踏步上,确认完好无误,否则严禁收缩液压油缸。4.回转机构制动开关应锁定,防止因误操作或风导致旋转。5.顶升中严禁小车前后移动。6.顶升中严禁吊钩起升。7.严禁套架滚轮与塔身间隙不符合要求。8.若要连续加节,则每加完1节后,用塔式起重机自身起吊下1节标准节前,塔身各主弦杆和下支座应可靠连接,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8根螺栓每根只用1个螺母(销轴连接的塔吊,可使用厂家提供的安全销)。作业中途暂停时,应将标准节与下支座螺栓或销轴全部紧固。
六、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用标准砝码调试好力矩限制器。每次安装、加节后,安装单位必须及时调整起升高度限制器,使吊钩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停止上升,但能下降。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和最顶附墙架以上悬臂高度,严禁超高。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上应设置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内,应设置“安全绳+止坠器”或速差防坠器等防坠装置。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管员。塔式起重机实施机长负责制,每台塔式起重机应指定1人为机长,每8小时为1台班,每台班配备1名司机和2名信号工(地面、作业层),每个台班结束,应及时更换司机,严禁塔式起重机司机超时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工及信号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应每月组织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安全装置检查时,司机、专职机管员拍照并打印,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八、塔式起重机围护栏上应设置“安装验收信息公示牌”。司机室应配备灭火器,地板应设防火垫,司机室应张贴产权单位、安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联系人及电话。塔式起重机应配备足够的对讲机,每台塔式起重机使用专用指挥频道。
群塔作业时应编制群塔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司机进行交底;群塔方案变更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重新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工进行交底。
九、拆除时:1.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已拆出,但下支座与塔身还未用高强度螺栓或销轴连接前,严禁使用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和起升机构。2.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全部卸下后方可拆卸下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的螺栓或销轴。3.当天未拆除完毕时,下班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标准节连接固定牢固,将吊钩升起,严禁下班前不连接固定。4.转场时,塔身标准节螺栓应全部卸下,严禁多节标准节整体连结不拆解保养即转场安装。
十、吊索、吊具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或指定,采购前应编制吊索、吊具专项方案,有计算书和荷载统计。塔式起重机应使用成品吊斗,吊斗高宽比等于1,四角每个吊耳各设一根钢丝绳,吊斗必须设上盖板全封闭。吊装箍筋、扣件、砖等散料,应使用吊斗全封闭吊装;吊装长钢筋、钢管应采用扁担吊梁。每台塔式起重机必须足额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统一佩戴红色袖标,严禁不设司索工、信号工或由工人兼职。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塔式起重机围栏上)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十条
一、吊篮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核查吊篮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安拆单位安装、调试吊篮后应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租赁(产权)、安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应在现场派驻技术维修管理人员,吊篮专用配电箱断电后必须上锁,钥匙专人管理。
二、安拆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上岗。吊篮下方坠落半径内,必须设安全隔离区、拉警戒线。安拆吊篮悬挂机构时,作业人员距离屋面边缘应2m以上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吊篮悬挂机构和悬吊平台应编号,号码一致。
三、吊篮悬挂机构钢丝绳挂点间距应不小于悬吊平台吊点间距,其误差不应大于100mm。吊篮稳定力矩应大于或等于3倍的倾翻力矩;配重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使用时,严禁平行移动悬挂机构。吊篮移动后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租赁(产权)、安拆单位应组织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安全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大于1年,应定期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吊篮应安装起升限位开关,限位开关及其限位碰块应固定可靠。应安装终端起升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到达工作钢丝绳极限位置之前应完全停止。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吊篮宜安装超载检测装置。
五、钢丝绳端头形式应为自紧楔型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