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医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4〕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三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剥离的学校、医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的请示》(明劳社
〔2004〕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劳社〔2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