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价资〔201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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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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