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津财综〔200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要详细注明土地出让成本、出让成本中加收的各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净收益数额,以便对不同用途资金的记账、核算、拨付。
三、为促使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收购整理贷款利息支出,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应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及时核拨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其中市财政局收到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用款申请,将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及时拨付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土地整理中心,再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拨付给各土地整理单位。
各土地整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成本。对弄虚作假,违规加大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成本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