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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水利)科技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水利)技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农业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核心技术创新、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单项技术研发等。
(二)种质资源保育及创制。主要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重大新品种创制等。
(三)农业技术装备集成与推广。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农作物绿色高质高效集成推广、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提升推广、农科教协同推广等。
(四)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培训和基层农业管理人员开展培训。
(五)水利科技创新研究与推广应用。主要用于水利重大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
(六)其他与科技创新与推广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农牧渔业总产值、种植养殖面积、农业劳动力数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科技示范基地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