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现将《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引导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3年1月6日
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文旅发〔2022〕45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优化全省博物馆体系布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体系
(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办馆方向,树立法治思维,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非国有博物馆公益属性。
(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依照《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苏文物博〔2016〕9号)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等监督机制。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拟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完成藏品公证与登记,登记的藏品应当依法确认为博物馆法人财产,并在展示利用中加以注明。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四)完善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当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藏品注销处置方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藏品应当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或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二、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
(五)明确管理权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六)规范名称管理。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进行名称审查。对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
(七)完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征集、陈列展览、观众接待、安全防范、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与有关部门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主动公布其年度报告,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共享情况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核、资金扶持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八)压实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