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监审〔2019〕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经营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职责,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会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景区经营者在经营景区门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门票印刷费、景区规划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等。
第九条 销售费用是指景区在经营、推广景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燃料费、广告宣传费、修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劳务费、物料消耗、佣金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十条 管理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咨询审计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财务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景区经营者应负担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平均工资;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