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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潍政发〔 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7〕10号),经研究,现对《潍坊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等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潍坊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将第17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已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废止】

1.将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金证明”修改为“资金来源证明”。

2.将第九条第五项中的“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4.将第十二条第七项中的“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

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五、《潍坊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7〕66号)【已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潍坊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31号)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农村公共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七、《潍坊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43号)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修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卫计委令第31号)”。

八、《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潍政发〔2010〕60号)

1.将第一条中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修改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参照四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按我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9%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

3.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的,以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九、《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潍政发〔2010〕61号)

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