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升技工院校管理水平,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颁布的《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技工院校遵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本省技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籍登记与注册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实行登记入学制度。具有初中及以上往应届毕业的学生可报读技工院校,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应填写《福建省技工院校招生报名登记表》。 

第四条  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学生体检表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对限制就读某专业的学生,可动员其转读适宜就读的专业。 

第六条  技校新生学籍登记实行报备制。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报备专业(含学制)进行招生和新生学籍登记。技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由学校配备专人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新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相关资料信息,并按实际人数分专业编制《福建省技工院校20    年  季新生学籍登记册》(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籍登记册》)。 

(二)春、秋两季新生的纸质《学籍登记册》经设区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应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向省技校招生办备案。省属技校的《学籍登记册》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办备案。 

(三)春、秋两季新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必须于新生入学的当月及时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社部电子注册软件”)。 

第七条  学生学籍号码(即学号)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第1-3位数为学校代号,第4-5位数为入学年份,第6位为入学月份(春季入学的为3,秋季入学的为9),第7-10位数为学校自行编制的流水号,学号不得重号。本校内转专业的学生、留级生和复学生一律使用原学号,外校转入的学生由接收学校重新编排学号(其学号的前6位应与插入班级学生的学号相一致)。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换专业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填报《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学籍变更登记表》),报送主管技校学生学籍的省技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福州市属技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照闽劳社文〔2008〕2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应与转入班级的学生的《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不同学制学生转专业的办理时限不同。学生转入2年制专业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一学期,转入3年制专业的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技招办批准,可予以转学。 

(一)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当学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办理转学手续时,应由接收学校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插入班级的《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三)转入技校的,应在转学手续获准后当月,将该生的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主管部门技招办。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与升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四)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者。 

学生休学材料应报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应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连同该生原入学《学籍登记册》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随读班级《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自动退学: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一个学期中累计旷课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或擅自逃学,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给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成绩全部及格(跨学年未结业的课程暂不计算在内),或经补考有2门考试课和1门考查课不及格,准予升级;经补考有3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籍变动的有关信息应及时通过人社部电子注册软件进行管理,并上报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德育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卡片》,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福建技工教育培训》网站“论坛”栏目的各技校版块,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 

(一)学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德育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综合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表现,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并评定操行成绩。操行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学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学业考核是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学校应根据《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和本校实际,确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在《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卡片》上应登记在相应的补考栏目。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肃学业成绩的考核和考场纪律。对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等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零分记录或相应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重新补考。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技校、省级重点技校和达标(合格)技校应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制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施学分制的技工院校,其学生学籍应当参照《福建省技工学校试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劳社文〔2003〕4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