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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05-26 厦人[1992]056号 厦委组〔199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二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编制员额、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职数限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工程的新建、扩建项目、保证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用人需要,保证急缺干部的单位及时补充人员,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鼓励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五条 干部调配必须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凡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不得调在同一单位,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安排在其垂直领导下的部门(单位)工作。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需要,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二)满足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重大科研、教学项目、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干部队伍;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整现任工作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