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福州市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项目及标准,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补发欠发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问题。
在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因经营困难欠发职工工资和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费的,在职工分流安置时,按实际欠发数补发。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欠发工资、生活费的凭证和相关的企业文件规定。企业留守人员月工资高于530元的,按530元/月计算;下岗待业人员月生活费高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人员的月工资按企业原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企业不予补发工资或生活费。
1、“停薪留职”人员;
2、“挂名”、“挂靠”人员;
3、“两不找”人员;
4、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人员;
5、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6、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7、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问题。
2002年1月1日我市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已参保的企业欠交医疗保险费的,应按实补交后,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按规定报销。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参照市国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2002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未报销的医药费原则上按原企业职代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