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2年第2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六条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性能指标。
第八条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条 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信息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二)相关政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