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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备专业人员,以维持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和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建立土地交易信息库和专家库,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市场行情以及土地出让结果。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按照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进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供应者、土地使用权需求者和其他参与者共同组成市土地交易市场参加人。

土地使用权供应者包括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及挂牌申请人或委托人。

土地使用权需求者指投标人及竞买人。

其他参与者指为土地交易提供评估、代理、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供应者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权属明晰,土地使用权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需求者应当具有参与土地交易的资格,并能够按规定交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

第十条其他参与者应独立公正地为土地交易各方提供评估报告、勘测结论、法律咨询等手续,并对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已经具备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书》的,可以按《规划意见书》确定的规划用地条件组织交易。

不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在正式交易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询规划意见并取得《规划意见书》。

第十二条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委托人必须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以下文件:

(一) 土地交易申请书;

(二) 交易地块权属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