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现将《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就业的需要,加强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对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及劳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胸腰支架、腿支架、颈椎托、胸围、腰围、矫形鞋)、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市执行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暂按《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试行)》(附件1)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

(三)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五)具备与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