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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国资发〔2022〕31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1〕1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相关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三)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组织或指导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开展评审。

(五)对企业资产评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

(六)履行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指导本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三)组织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

(四)对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六)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七)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

(八)履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评估:

(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资产抵押、质押。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对外出租资产。

(十) 涉讼资产处置。

(十一)其他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产权)资产进行评估:

(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或其他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其他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可以不对相关资产(产权)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实施的资产(产权)无偿划转。

(二)企业之间实施合并、资产(产权)置换:

1. 市属国有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

2.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

3.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各级控股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置换事项。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资产(产权),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四)企业实施增资、减资,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 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2. 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3.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增资的;

4.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5.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五)企业出租房产等资产涉及可以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年度租赁估价的,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国资监管机构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原则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按以下情形委托:

(一)企业发生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经出资人同意,也可以由企业委托。

(二)企业发生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转让方委托。

(三)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股权变动;资产转让、置换、出租;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和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委托。资产对外抵押、质押的,一般应由企业委托。

(四)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涉讼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时,按有关规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委托。

第十条  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经济行为的,一般由收购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经济行为双方均为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时,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评估。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基准日原则上为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并应当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施日期。企业投资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涉及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企业专项审计事项(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项目除外),应提供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对参股权转让项目,如评估基准日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一致,可以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替代专项审计报告;对成立不足1年且未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专项审计,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评估的基础。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性评议等方式委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事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备与评估事项相适应的评估专业人员。

(四)与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咨询等业务服务。

(六)除可以共同委托情形外,未接受同一经济行为交易对方的委托。

第十五条  开展资产评估,除以下情形外,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一)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保证资产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合理。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投资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企业应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由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在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由市属国有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以上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原则上为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等评估结果不宜对外披露的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二)企业需按程序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见附件1。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逐级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属于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逐级向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收到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资产评估项目作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完成时限相应顺延。

(五)经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应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意见、评估补充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申请核准的,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申请备案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

(四)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企业投资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其中,评估报告书须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产评估各方的承诺函)。

(六)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

(八)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表)。

(九)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十)企业逐级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送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十二)对需要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报送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及公示照片;

(十三)《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并符合相关选聘规定。

(三)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师签名。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报告与有关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

(六)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七)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完整和适用。

(八)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九)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

(十一)专家评审意见及资产评估机构反馈说明。

(十二)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企业产权及资产转让的,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出具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企业处置产权和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对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并于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电子版)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评估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并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备案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资产评估项目相关资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以撤销核准或备案,撤销的核准文书、项目备案表由原核准或备案部门收回。对抽查不予配合或经查实存在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市国资委将向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并将相关违规情况抄送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的。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隐匿或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而未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管理办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日政办字〔2020〕42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组织具备充分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承担评估业务,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再次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议并表决同意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境外资产评估管理,参照执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鲁国资〔2022〕8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转让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等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6号令)以及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或被新规定替代的,按新规定执行。以往市国资委制定的与本管理办法关于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审核项目

审核要求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概况

评估报告应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必要说明,并反映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应披露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评估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二)对于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应当审核评估范围是否全面,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资产(权益)、已摊销完毕的在用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其他明确的未来权利(资产)、义务(负债)等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并进行详细说明;存在或有资产(负债)、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等情况的,应进行详细说明。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报告应当列明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审核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五、评估基准日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定。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评估报告应当进行重大期后事项的披露,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合理调整。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一致,并与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评估依据

(一)评估依据的表述应当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验证。

(二)经济行为依据应当齐全有效。

(三)取价依据应当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取价依据应当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合理可靠。

(四)被评估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对重要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妥善解决。

(五)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与评估项目相关,应当全面列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范文件及相关资产评估准则。

审核项目

审核要求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过程应当完整,不得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

(二)应当重点关注资产清查和核实情况。针对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关于资产清查和核实情况的说明,结合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账外资产、或有资产(负债)、隐匿或遗漏资产等情况。关注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资产情况,核实资产(土地、房产、车辆等)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担保、租赁、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

八、评估方法

(一)应当审核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评估方法选择应当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应当合理。

(二)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九、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

(一)评估报告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应当充分、合理。应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等进行合理调整;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应单独进行评估。

(二)评估报告收益预测应当合理。应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收益情况等选择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应当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应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评估报告应合理预测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应当审核评估报告相关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预测表及说明。

十、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

(一)评估报告选择的可比案例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应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者受共同因素决定或影响。评估报告应对可比案例及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并消除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二)评估报告选择的可比因素应当是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应适当可靠,并经过必要的修正调整。评估报告应选择多种可比因素,对于不同可比因素得到的不同评估值应进行合理地选择计算。

审核项目

审核要求

十一、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

(一)评估范围应当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包含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项目。

(二)各单项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应当遵循对应的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结合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审核价值量较大的资产、负债以及评估增减值较大的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并分析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三)对于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单独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各项长期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四)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评估为零,各项资产损失应在评估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

十二、评估结论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审核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特别事项应当真实、完整,并逐项分析特别事项的形成原因、性质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二)企业和评估机构应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并予以说明: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企业应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影响评估结论合理性的,企业和评估机构应妥善解决。

3.如实披露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各项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其评估情况。

4.对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应详细披露该事项的形成过程、可能的处理方式及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关注评估报告日与签发日一致性及不一致的原因。

十五、签字盖章

对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审核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

十六、评估报告附件

评估报告附件应当齐全、真实、有效,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有效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章。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齐全有效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二)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审核项目

审核要求

十六、评估报告附件

(五)委托方和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原件);

(六)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七)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八)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九)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等);

(十一)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十二)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提供被评估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引用的报告按规定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提供相关批准(备案)文件;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十七、评估明细表

 (一)评估明细表应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内容应当完整,相关数据应当与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一致。

 (二)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应当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及各级汇总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收益法评估参数及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设计评估明细表;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单独编制评估明细表。

十八、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有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衔接一致,并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十九、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

(一)审核土地估价范围、权属、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如果评估基准日存在划拨土地,应当重点关注划拨土地的处置情况:

1.审核是否有划拨土地处置审批文件,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内容是否与实际评估土地一致等;

2.如果是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应当审核其未处置理由的合规性以及评估中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等。

(二)估价报告对土地地价定义应当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审核估价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及评估结果选取是否合理等。

二十、矿业权评估报告

(一)审核矿业权评估范围、权属、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审核评估方法选取是否合理;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确定的结果是否合理。

审核项目

审核要求

二十一、资产评估结果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

(一)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引用报告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声明其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所引用报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应当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致;评估假设一致,资产评估引用结果与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结果一致,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二十二、境外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

(一)应当审核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二)对境外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应当明示其所依据的评估准则,并合理参考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注:对具体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管理制度规定和评估准则进行全面审核,不应局限于上述审核要点所列事项。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