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修改后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银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政策,现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HT]
(一)企业申请认定[HT]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在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核,其余由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30%以上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