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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废旧家电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工作的规划建设与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指导、考核。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的规划与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大件垃圾处理厂与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工作。

  第四条 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由各行政区自行负责,也可以向其他区购买服务。

  第五条 大件垃圾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T25175-2010)的规定。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选择确定临时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标志标牌、围挡遮蔽等设施,并公布投放点和临时存放要求等内容。

  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厂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大件垃圾产生者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提倡和鼓励大件垃圾产生者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自行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第八条 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现象后,应予以劝阻,并责成其转移至临时投放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区域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收运规范,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