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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规〔202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制度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下称“2021年底前”)已纳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及其实施细则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包括:

  (一)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已参保人员”);

  (二)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未参保人员”),包括:

  1.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超龄未参保人员”);

  2.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即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到龄未参保人员”);

  3.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未到龄人员”)。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

  (一)被征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招干、安置、分配工作的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等人员外,“未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即2023年内,下同)仍按照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的月缴费基数的60%,一次性缴费15年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三)未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依申请发放,补贴标准为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待遇享受

  (一)“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按本项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

  (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超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即养老保险待遇与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差额);退休后,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规定(以下称“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三)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到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在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情况下,对退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未参保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后延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

  (四)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到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五)“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由基金按规定发放遗属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遗属补差待遇。

  (六)“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待遇时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养老金有关规定;不重复享受外地养老金与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七)相关补差待遇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级核算,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补差待遇、缴费补贴、代缴保费、后延缴费等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区财政按6:4分别承担。

  五、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操作细则,建设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市资源规划、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严格审核被征地人员身份,建立被征地人员信息库,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2-26  
  一、背景依据

  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自2005年起实施,2009年完善为《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虽然将被征地人员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保”),但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等规定与“企业保”省级统筹规定不一致。

  2022年起,国家部署实施“企业保”全国统筹,要求各省份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增加缴费年限,并上线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亟需调整,不能在“企业保”制度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过渡执行全省统一“企业保”计发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企业保”全国统筹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政策框架内将本市被征地人员合规纳入“企业保”,未纳入“企业保”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保”);同时,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待遇进行补差,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待遇平稳衔接。

  三、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本市原政策规定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文件适用对象为本市2021年底前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并根据缴费情况,将适用对象分为:“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根据年龄情况,进一步将“未参保人员”细分为:“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明确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

  1.明确被征地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增加“企业保”缴费年限。

  2.在“企业保”制度外,允许“未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即2023年内)继续按原规定一次性缴费15年。

  3.明确缴费补贴对象和标准。未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保”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待遇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待遇,原则上按照“企业保”全省统一规定计发和调整总待遇,由“企业保”或“居民保”基金按规定发放全部或部分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总待遇由基金全部支付的,不发补差待遇)。

  1.“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

  2.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超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3.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到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在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情况下,对退休前已参加“企业保”的“到龄未参保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后延缴费,纳入“企业保”基金发放养老金。

  4.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到龄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15年“企业保”;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自行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5.“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保”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由基金按规定发放遗属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遗属补差待遇。

  6.为确保前后待遇平衡,“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不执行最低养老金有关规定。被征地人员不重复享受外地养老金与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五、注意事项

  今后若国家、福建省调整“企业保”政策,本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还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592-12333

附表:各类被征地人员适用政策规定简表

人员

参保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保人员

已一次性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可自行继续参加“企业保”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

未参保人员

 

超龄未参保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厦府〔2009〕138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到龄未参保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未到龄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相应由保障资金代缴“企业保”15年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

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新增人员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退休。

“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细分为:

“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