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学者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学者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1995]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发布时间:1995-08-16
各部、委、办、区、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进一步改善部分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的保健医疗待遇,根据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市健委[95]字第2号)精神,拟对本市部分专家、学者实行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现将有关B位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单应人事(干部)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必备材料


1.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工程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审核时需携带国家科委或中国工程院的批文。

2.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核时需携带国家人事部的批文、人事部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证书及《中青年专家呈报表》。

3.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已经享受干部保健医疗照顾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必重新办理医疗证)。审核时需携带《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

4.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聘任为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市属单位审核时需携带经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批文和资格证书;部属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组建具有正高级职务评审权的高评委的批文、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批文和资格证书。


二、申报、审核手续


1.各单位将上述各类人员的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盖章(部属单位须加盖本市代管委办公章)。

2.各部、委办,区、局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底前将本系统《申报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人员汇总表》(分类别填报)、《上海市干部医疗就诊证申请单》及上述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职位职称专家处。


3.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材料送交市卫生局干部保健处审批办证。


附;上海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市健委[95]字第2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上海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