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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市信息产业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城市地理数据库是指基于数据库方式存储的分布在我市各个部门的地理信息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城市地理共享数据库、数据交换平台、平台应用系统;

  (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等(以下统称数据共享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

  第三条 城市地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以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数据保密和使用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理数据库交换平台及服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共享协调、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