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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附件1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甲方(委托单位):        签订地点:
乙方(受托单位):        签订地点:

为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规范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代缴税款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委托乙方通过乙方的开票软件代开专票并代缴税款。
二、资质要求
甲、乙双方均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凭《公告》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向乙方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属于税务机关确认的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二)甲方应根据真实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开票有关信息,甲方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乙方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甲方因资质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前应提前告知乙方。
(五)其他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列为条款。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三)乙方不得擅自伪造、篡改信息或为其虚开专票,否则乙方应对相应后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