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接收档案进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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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档案局《关于接收档案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关于接收档案进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档案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的要求和上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现将接收市属机关档案进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接收范围:
1.市属机关一九八五年以前的永久、长期档案。有的单位经协商,也可提前或推后接收;
2.撤并单位的档案;
3.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4.有选择地接收一些二、三级单位(如企业、事业和公司的档案);
5.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