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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厦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厦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1991〕综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驻厦办事机构协调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外引内联工作中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与各兄弟地区的经济合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1〕综9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驻厦办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和本省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原则上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三至五人。

  3、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事业单位,可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外各地市,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可核准三至五名集体常住户口指标。省外县级市和省内县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联络处,其外地进来的工作人员均办理暂住户口。

  二、申请设立驻厦办事机构的程序

  1、申请在我市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申请单位应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1)由各省、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申请设立办事(联络)处的正式文件;

  (2)办事机构的联责范围;

  (3)本地区(部门)情况简介;

  (4)拟设办事(联络)处地址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厦门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公函和所附的完整材料后,一般在十日内给予批复。

  3、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后,其申请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委派人员来厦组建。组建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向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协办发给《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开展工作。

  三、驻厦办事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驻厦各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