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资统评〔2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国资法规〔2014〕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所出资企业:
为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修订的《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闽国资企改〔2010〕90号),现将涉及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行为经批准后,视同清产核资的立项被批准,改制企业即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