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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上海科创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上海科创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制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 (政策支持)

《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体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可以实施政府首购。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相关市级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支持。相关单位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各区对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和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取得发明专利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高端装备产品在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取得发明专利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四)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五)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六)申请单位信用良好,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