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服〔2005〕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包括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组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二、社会团体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盈利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除《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范围外,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社会团体和盈利性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并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
(三)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取得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