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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闽政〔1997〕文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泉厦、厦漳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福泉高速公路也正积极准备开工。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指自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至另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范围的土地),不得破坏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搭盖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今后拓宽为六车道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边坡(坡脚隔离栅或纵向排水沟外侧、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处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在上述范围内,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已建的建筑物原则上应逐步拆迁,对暂时无法拆迁的可先维持现状,但禁止原地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