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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渝府发〔2008〕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维护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发展实际状况,现就规范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往往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俗称“承包挂靠”,这些单位或个人俗称“承包挂靠人”),导致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制约了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对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加强引导、企业实施、疏堵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转变现有非公司化经营方式,规范道路客运经营管理,优化道路客运经营机制,深化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调整,不断提高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运行有序、安全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健康发展的道路客运市场。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形成经营主体权责对应、班线经营权归属明确、客运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责任落实、劳动用工合法有序、客运市场经营规范、公共服务安全优质的道路客运市场新格局。

三、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规范要求

1.客运车辆产权:客运车辆必须由道路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产权完全归该企业所有,相关证照标明的车辆所有者为该企业。

2.道路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客运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必须由该企业经营使用。严禁道路客运企业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3.劳动用工关系: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与客车驾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客车驾乘人员依法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权利,道路客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客车驾乘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4.道路客运生产组织:客运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5.财务关系:营运收入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支配。

6.安全责任: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客运车辆、客车驾乘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7.经营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是经营主体,承担经营主体风险责任,企业内部必须规范化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二)实施范围与时限

1.实施范围:在我市从事客运班车、包车(含旅游包车,下同)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及其相关客运车辆,凡不符合上述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我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规范公司化经营工作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2.时间要求: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在运行班车或包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不合规车辆),在其经营期限到期(是指车辆已不符合与之对应的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的运营要求而经营时间到期,下同)前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三)工作原则

1.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处理公司化规范过程中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双方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引导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2.对现有不合规车辆,承包挂靠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可经营至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对条件成熟,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进行公司化规范。

3.在公司化规范经营过程中,必须通过优先就业、规范用工、社会保障等方式,维护现有客车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途径

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考虑现有承包挂靠人的利益,通过出资回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1.对在车辆经营期限内现有承包挂靠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或者车辆经营期限到期且经营方式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司化改造。

2.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

3.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下,同一条客运线路的不同参营企业可采用自愿联合方式,依法新组建道路客运线路股份制客运公司,将分属于不同企业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主体变更为新公司拥有,依法吸纳现有承包挂靠人出资入股,多方联合进行公司化改造。

4.道路客运企业间通过兼并、线路经营权置换等方式,相对集中形成规模,再进行公司化改造。

5.对于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没有改造能力的,可引入第三方通过兼并、资产重组、联合等方式,参与进行公司化改造。

6.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化改造。

(五)工作要求

1.道路客运企业是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主体,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中,企业应提前制订详细的公司化规范工作方案和落实有关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道路客运线路和客运车辆,逐一与承包挂靠人见面沟通,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保证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