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技工 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精神,制定了《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2、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登记申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推动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的行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学制(学历)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学校。
第三条 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必须是我省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以下简称主办校),与主办校联合办学的学校(以下简称合作校)原则上不超过三所。
第四条 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联合办学的学生除校外实习外,必须在技工院校校区内完成规定学业。
第五条 主办校必须全面考察合作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共同研究在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双方应负的职责,并在师资、专业设置、教学等方面制定双方全面衔接的措施。
第六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招生方式、学籍登记、学生管理、教学管理;
(四)学费收取、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
(五)毕业证书发放、推荐就业;
(六)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解决合作双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七)合作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以下原则和合作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合作双方商定:
(一)合作培养中级工的主办校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合作培养3年制中级工可开展1+1+1模式,即第1学年在合作校,第2学年在主办校,第3学年在企业实习;
(二)合作培养高级工的主办校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合作培养5(4)年制高级工可开展3(2)+2模式,即前3(2)学年在合作校,第4(3)学年在主办校,第5(4)学年在企业实习;
招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2年制高级工可开展1+1模式, 即第1学年在合作校,第2学年在主办校;
招收高中、中职毕业生合作培养3年制高级工可开展1+1+1模式;
(三)合作培养预备技师的主办校为技师学院,合作校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招收大专(高职)以上及高中(中职)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4年制预备技师可开展2+2模式,即前2学年在合作校,后2学年在主办校(含到企业实习);
招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合作培养2年制预备技师可开展1+1模式,即前1学年在合作校,后1学年在主办校(不含到企业实习);
(四)无论采取何种联合办学模式,主办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任务,合作校必须具备开办联合办学专业的基本条件。
(五)联合办学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应由其学籍所在校负责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在校内开设技校学生报读的大专(高职、自考、成人高考等,下同)班,应合理设置技工院校与大专衔接的课时,不得缩减技工院校规定的课程。
第九条 联合办学双方应配合做好合作办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