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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6〕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6〕综146号)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同意,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颁发的《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